2012中級經濟法預習:抗辯權的行使2016/5/8 16:07:28 | 來源:中國教育在線 | 發(fā)布者: | 查看:722次

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

第四節(jié) 合同的履行

二、抗辯權的行使

(一)同時履行抗辯權

當事人互負債務,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,應當同時履行。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;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,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。

(二)后履行抗辯權

當事人互負債務,有先后履行順序,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,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,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。

(三)不安抗辯權

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,有確切證據(jù)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(1)經營狀況嚴重惡化;(2)轉移財產、抽逃資金,以逃避債務;(3)喪失商業(yè)信譽;(4)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。

【例】單項選擇題

◎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,甲為出賣人,乙為買受人,約定收貨后10日內付款。甲在交貨前有確切證據(jù)證明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,甲可采取的措施是( )。

A.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

B.行使后履行抗辯權

C.行使不安抗辯權

D.行使撤銷權

正確答案:C

答案解析:本題考核點是不安抗辯權。根據(jù)我國《合同法》的規(guī)定,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,有確切證據(jù)證明對方當事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、喪失商業(yè)信譽的,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,中止履行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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